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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永宏即蔡水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60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