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債 權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意生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二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4年12月31日之翌日即115.1.1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