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詹瑜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