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91號
債 權 人 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百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黃百吟【門牌號: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29】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確有本件不當得利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