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9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仁淵即秉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秉承工程行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