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債 權 人 和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㈢請確認債務人為「溢鑫鴻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簡易合約書之乙方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