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鄭倉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竣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鄭倉欣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拾股】
㈢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