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詹瑜涵
債 務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債 務 人 Yeong Guan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
imited 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賢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3,722,40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