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06號
債 權 人 元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進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江進宇」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帳款支付聲請書乙方「金泰成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