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
債 權 人 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智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朝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末提出之印信為彩色印刷,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暨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拾股】
㈡依原因事實中記載兩造有約定分期付款,請陳報兩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