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東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狀附郵件收件回執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
㈢提出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及24樓之11)。
㈣陳報請求金額214,69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