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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鄭瑋仁地政士即王明揚即王妙松之遺產管理人


一、①遺產管理人鄭瑋仁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明揚即王    妙松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30,190元,及自民    國114年8月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    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遺產管理人鄭瑋仁地政士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明揚即王妙松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