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館苑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博館苑景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記載為「月息百分之1.5」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月息百分之1.5換算為年息,為年息百分之18,已超過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百分之16。與按狀附無人管理系統服務契約書所載利息利率為百分之5不符)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記載為「92,60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陳報本件債務人積欠服務費之正確月份為何?
㈤提出利息新臺幣8,799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㈥提出具兩造簽章之【完整】保全服務契約及無人管理系統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