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搜創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澔葳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已到期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依契約,尾款分期給付,惟無加速清償條款,則依補正之陳報狀本件有請求未到期西元2026年2月至同年9月14日之服務費,應釋明或更正。)
㈡依更正之請求提出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