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 權 人 邱貽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廖宇森」是否為債務人?或僅為樂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5年2月2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