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憶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憶茹」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出貨傳票買方為玖玖零診所不相符。)
㈡提出「玖玖零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