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 權 人 趙鍊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呂亞倩究為「債務人」或「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東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呂亞倩亦為本件債務人,請補正對呂亞倩之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