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債 權 人 向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翰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志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徐志銘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為何?
㈢提出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徐志銘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徐志銘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