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承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玉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銘皮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維修自用小貨車之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8,179元之計算式。
㈡確認債務人高銘皮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