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
債 權 人 喜悅汽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念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委託許建勛向債務人孫念豪購買保時捷汽車乙部(車號:000-0000)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