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債 權 人 進東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芳宜即互聯網電子商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權人為進東窗飾有限公司-陳孝誠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補正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報正確負責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