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債 權 人 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元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含工程施工完成內容、工程款計算方式及已付金額)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㈣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㈤提出債務人三元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