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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贊隱、黃加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保證人黃加馨未於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即需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