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867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創投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陳報應付款日期為何?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377,500元之計算式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