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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浚銘  



債  務  人  林郁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11,19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30,05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