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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
債  權  人  陳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佳粘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確認債務人「上佳黏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是否為上佳「粘」膠股份有限公司)㈢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支付修繕整理費用153,000元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具狀補正,然僅提出LINE對話截圖,別無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同意支付修繕整理費用153,000元,本件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