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債 權 人 碩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霈蓁會計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