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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仟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有雙方公司印文之退場協議書影本。㈡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併予請求債務人返還系爭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台端請求返還本票此部分非督促程序,其性質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性質相同之一定數量替代物。)」,債權人雖於115年4月29日補正,惟所提出之退場協議影本,未有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外,簽名代表債務人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者亦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