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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長城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SA3861815號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確認本件是否為「公示催告」重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