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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弘笙水電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下附表所示支票共14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記載,系爭支票均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故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9,397,185元
AC0003357

002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1,252,125元
AC0003332

003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1,666,783元
AC0003398

004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1,174,005元
AC0003339

005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2,307,100元
AC0003382

006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2月9日
1,179,360元
AC0003341

007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3月15日
1,174,005元
AC0003340

008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3月15日
1,179,360元
AC0003342

009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3月15日
2,307,100元
AC0003383

010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3月15日
1,252,125元
AC0003333

011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4月15日
2,236,500元
AC0003322

012
呈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韋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5年4月15日
9,397,185元
AC0003358

013
慶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陸鴻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5年3月10日
9,817,507元
RQ1847637

014
慶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陸鴻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5年2月10日
9,817,508元
RQ1847636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