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鄭淑蓮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帝瑞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詩萍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詩怡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怡君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全體聲請人之印文。
三、請提出陳仙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陳仙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陳仙輝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陳仙輝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