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鄭淑蓮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帝瑞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詩萍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詩怡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陳怡君即陳仙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股務公司或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系爭股票(股票號碼0
88-ND0044752-3號)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