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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朔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AM7496642號支票蓋有通知人朔原能源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