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理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
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確認系爭7張股票究竟為何人所有?聲請人公司是否為系
爭股票之正確票據權利人?(依股東名簿記載股份為不同股
東持有)如聲請人有誤,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並提出聲
請狀上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三、如確認股東為系爭股票持有人,請提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