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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貝瑪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貝瑪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陳麗娟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為代理人,請依法出具委任狀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