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侖
代 理 人 林美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87,166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㈡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為「0546639」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公示催告聲請狀事實理由支票號碼「A
M0546639」不相符),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加蓋銀行戳章之止付通知書。
㈢確認事實理由支票到期日為「115年2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