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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冠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14年」2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