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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核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付款銀行於115年4月8日所出具,聲請公示催告已逾掛失後5日,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