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附表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請將本更正裁定及原公示催告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