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新臺幣13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王巧倫是否為代理人?
三、請具狀釋明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何以多出一個印文
(非大小章)?如有誤載,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