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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康得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甯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釋明胡甯喬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