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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鄭玉珠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7月9日
95,000元
MG9015747

002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8月9日
95,000元
MG9015748

003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9月9日
95,000元
MG9015749

004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10月9日
95,000元
MG9015750

005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11月9日
95,000元
MG9015751

006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5年12月9日
95,000元
MG9015752

007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6年1月9日
95,000元
MG9015753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