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毛廸良即陳美宏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美宏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請補正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分割協議書應載明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割方式,並
由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證明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