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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票據金額、
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
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