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寵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敬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新臺幣37,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為銀
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