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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亞興測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人?(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相符)並請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