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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何麗榕即戴憲燐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人?(台端狀附股票掛失證明股東為戴毓臻,與聲請人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戴憲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戴憲燐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戴憲燐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戴憲燐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七、請確認聲請狀末記載「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