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羅珮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狀附郵政匯票已指定抬頭為華
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處,無法入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