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金豪智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記載金豪照明有限公司是否正確?並提出
相符之印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已變更公
司名稱,應以現存公司行使法律上權利。)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金豪照明有限公司」之
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包括印
文),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