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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百源、許作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